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价格标准如下: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价格标准如下: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价格标准如下: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一,发布征地通知。由市、县级国土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安置途径及征地用途。二、征求村民意见。由市、县级国土部门会同所在地乡镇政府,就征地内容征询村集体和村民意见国土局应当将村民对征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上报。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补偿方式有意见的,应当告知被征地人有权申请听证,并依法组织听证。三、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市、县级国土部门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对被征收土地的周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和数量进行实地调查,并由国土部门现场填写的调查表由上述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将签字确认后的材料作为报批必备材料归档上报。拟定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市、县级国土部门应当根据征求、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审批材料的要求,制定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偿耕地方案、征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向有批准权的机关申请审批。五、征地公告。土地征收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自收到省或国务院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予以公告。征地公告的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所有人、地点、地类、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方式、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所有权证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六、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公告。县、市人民政府国土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进一步核实土地所有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自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和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方案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内容包括: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和数额、支付对象和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等相关具体措施。计划公告后,应当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意见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土部门提出,要求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确需修改和补充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的,应当依法修改。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将公布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结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和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八、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征求意见后,市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由市、县国土部门组织实施。九、土地补偿登记。被征地村集体、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十、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清理土地,征收土地。按规定支付各项费用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清理被征收土地。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25人已浏览
156人已浏览
156人已浏览
23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