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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公证的遗嘱有很强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失去效力,比如: 1、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比如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遗嘱...
一般公证遗嘱的无效的条件: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公证遗嘱; 2、违背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胁迫、欺诈遗嘱人所立的公证遗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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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可以写起诉状,交给法院。2、法院立案后,会将起诉状副本发给被告,要求其在一定期间内做出答辩状,被告提交答辩状后,法院会先进行庭前调解,调解不成则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在确定的开庭日期准时参加。 公证遗嘱无效的情况有:(1)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2)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3)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4)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5)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定无效。
证明遗嘱无效只要证明立遗嘱人主体不适格、意思表示不真实、遗嘱的内容被篡改过或者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可。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立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遗嘱经过公证以后能保证其真实合法,同时又可避免遗嘱人的家属与继承人之间发生纠纷。公民申办遗嘱公证,应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别人代理。如果当事人行动不便,也可以请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到立遗嘱入住所办理。申办遗嘱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供如下证明材料: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2、遗嘱中所处分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书、银行存折等;3、书写遗嘱的草稿,如果遗嘱人不会书写遗嘱或书写有困难,可以在公证员面前口述,请公证员代书;4、遗嘱公证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居所地、家庭状况、工作单位、遗嘱涉及的财产状况等;5、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3、订立遗嘱的原因;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6、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8、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9、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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