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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善意取得的认定

2024-08-30
(一)适用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成立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 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 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 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二)成立要件 1.主体方面来,转让人需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若是受让人不满足条件,则其与转让人之间的合同为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也就没有保护其权益的必要。 2.客体方面,为动产或不动产。动产是以交付为公示主义,不动产是以登记为公示主义。由此,若动产并未交付或者不动产并未登记,则除所有权人外的其他人对其处分行为即为无权处分,而善意取得是以转让人无权处分为前提。同时,用于交易的动产或不动产是属于能够在市场上流通的,若是禁止流通的,则不适用善意取得。 3.主观方面,受让人一定是善意的,即并不知情或者不应知情。对于善意的认定有几点考虑因素:一是受让人的知识水平及对转让人的了解程度,二是在交易时是否支付合理的对价,若明知对价并不合理,可怀疑其存在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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