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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要求砖瓦厂的关闭是履行政府的管理可能,不存在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至于你如认为政府关闭你所经营的砖瓦厂是不当的行政行为,对此行为你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主要审查该行政行为内容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法。 2、砖瓦厂与原先的村组签订了合同并预交了转让费,这两者之间是同等的民事主体,这两年对砖瓦厂来讲不经营就意味着预期利益的损失,在政府的适当补贴不足以弥补关闭所造成的损失的情况下,可以就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要求村组承担,如双方不能协商,可依据相关资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转让费应根据实际使用年限适当由村里返还。 3、你的砖瓦厂现被强制要求关闭,从法律关系上来说,该厂就要整体进行清算,对企业进行清算,我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职工因企业不复存在也将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我注意到《镇江市人民政府2005年关于关闭首批砖瓦厂名单的通知》中对职工安置、企业损失费用承担已要求各级职能部门配合,协调解决。 2006年8月14日
如工厂解除了劳动合同,可以要求补偿的
如果是政策性乡镇砖瓦厂关闭,应由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关闭决定,然后交当事人执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不是执法主体,无行政执法权。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应配合行政机关作好关闭工作。法律链接:《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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