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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特殊体质致人死亡按照刑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因为被害人属于特殊体质,在殴打和自身特殊体质的情况下导致死亡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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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故意伤害的时候被害人特殊体质”故意伤害致特殊体质死亡按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按照刑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因为被害人属于特殊体质,在殴打和自身特殊体质的情况下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根据“若无前者,即无后者”的条件,加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降低量刑档次,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根据伤害后果不同,分为轻伤、重伤与伤害致人死亡三种情形。 故意伤害罪必须造成轻伤以上结果。根据199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条的规定:“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具体的轻伤标准,依据上述规定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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