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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应赔偿请求人的申请,国家对此而承担的赔偿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 第八条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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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应赔偿请求人的申请,国家对此而承担的赔偿责任。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处理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它与行政侵权行为人并不一定是一致的,行政侵权行为人是指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要求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国家赔偿法第8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这一规定表明,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为 :最初的侵权行政机关。对于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造成的损害,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没有加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损害的,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对于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造成的损害,经过行政复议,只有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损害的情况下,作出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授权其它组织或个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授权机关(非被授权者)。这里的行政机关及授权机关必需具备法人资格,如不具备,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上级行政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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