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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影响签订保密协议,只要员工和单位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那么单位是可以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时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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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作为公司向劳动者赔偿后找人事主管追偿还是直接作为劳动者要求人事主管赔偿?如果是公司,且能证明人事主管有代表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人事主管工作失误没有签订,并且由此造成公司向劳动者赔偿双倍工资,可以要求人事主管赔偿,这属于劳动争议,应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如果你是劳动者,那么你不应找人事主管赔偿,而是直接以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这个二倍工资最长十一个月。另外,如果作为人事主管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一般要审查任职时间,公司其他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综合考虑。个人倾向认为第一次劳动合同应由公司与人事主管签订,以后续签劳动合同是人事主管的职责。没有续签,人事主管得不到双倍工资。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时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但有一个30日的宽限期,自用工之日起的30日内缴纳符合法律规定,超过30日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属违法。 您现在的情况,视为已经与用人单位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为您缴纳社保,您可以要求单位缴纳,具体实施您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
从第八十二条的文字表述来看,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双倍工资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根据文义解释,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应该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应该是“自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即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最迟应该自实际用工的第二个月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最长就要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双倍工资一直到第十二个月。举例来说,如果劳动者甲于2008年1月1日到乙公司工作,乙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是2008年2月1日,截止时间应为20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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