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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
这是指在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和检验检疫机构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严重负责人,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进行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的错误出证,是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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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为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1、客体要件 侵犯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对象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徇私舞弊严重干扰了国家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损害了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威信,影响了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客观上表现为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和错误出证,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 就方法而言,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对应检疫的检疫物不进行检疫,包括对所有应检疫的检疫物不进行检验,只对部分应检疫的检疫物进行检疫,对其他应检疫的检疫物不进行检疫,如只检疫动植物本身,不检疫其装载工具和包装。 延误检疫出证,虽然对应检疫的检疫产品进行了检疫,但未按规定的检疫时间出具检疫结果证明,即超过检疫期限。超过检疫期限,无论检疫结果是否错误,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均可构成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3)错误出证,即检疫后出具不符合检疫实际情况的虚假检疫结果证明,如不合格检疫合格,合格检疫不合格。只要有上述三种严重不负责任的方式之一,就可以构成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结果犯,只有在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才构成犯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依法进出口的动植物不能进口或者出口,因为没有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和错误出证。由于合同、订单被取消或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 (二)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而导致的; (4)因不检疫或延误检疫出证、出证错误而导致人员死亡或残疾的; 三次以上不检疫或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和国家声誉。 3、主体要件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动植物检疫机关,包括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及其在对外开放的港口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港口动植物检疫机关。 4、主观要件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主观上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的动植物不能进口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2、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3、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4、3次以上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和国家声誉的。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是: 1、犯罪主体应当是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 2、犯罪对象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 3、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和过度自信; 4、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不检疫应当检疫的检疫物,或者延误检疫证明和错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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