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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两个小孩都只有13岁,属于未成年人,并且在该案中两小孩的虽没有过错,但作为未成年人,发现同伴溺水后最好是通过拨打110、奔走呼叫等方式,...
因为两个小孩都只有13岁,属于未成年人,并且在该案中两小孩的虽没有过错,但作为未成年人,发现同伴溺水后最好是通过拨打110、奔走呼叫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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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当事人有没过错,比如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多次去游泳,对泳池的设施及管理现状已经熟知,其本来应根据泳池的特点及自身泳技选择较安全的水域游泳,发生不测与自己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过错是造成死亡事件的主要原因,那么应承担主要损失责任。 二作为泳池的管理人,负有必要管理的义务,在深、浅水区间无明显的隔离标志,安排工作人员轮班时没有考虑到其他游泳者的安全,这些疏忽,致使险情发生时,你表弟未能被及时发现和救助,造成死亡悲剧,因此泳池管理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因为两个小孩都只有13岁,属于未成年人,并且在该案中两小孩的虽没有过错,但作为未成年人,发现同伴溺水后最好是通过拨打110、奔走呼叫等方式,以引起其他成年人的注意,来实施救助义务。两个小孩不但拒不呼救,而且还在事后隐瞒,所以两个小孩是有过错的。由于两个小孩有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又未成年,故其赔偿责任应该由其监护人承担。但是,学校在这件事情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小孩放学后、至回到家这段路程中是属于脱离了学校和家长的监护,学校有责任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保证学生安全回家,但是显然学校在这方面存在过错。
首先,如果溺亡事件发生在游泳馆、水上游乐场等场所,经营者是否有合法手续至关重要。正规的场馆经过专业部门的审批、验收,有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而没有手续的“黑场所”因缺乏审批、监管,往往存在安全漏洞。一旦发生溺水等安全事故,因为本身就是违法经营,在民法上可以推定为有过错,经营者应承担大部分责任。其次,要看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正规的游泳场馆而言,游泳者自买票进入起,就与其建立了合同关系,游泳场馆有相应的卫生、安全保障义务。发生溺水事件时,安全员是否第一时间积极救人、抢救措施是否得当、有无第一时间拨打救护电话等,都会影响责任划分。而对于水库等野外场地,是否有“禁止游泳”的提醒、提醒方式是否醒目等,也与责任认定有关。第三,看游泳者有无过错。在未成年人溺水事件中,因为游泳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尤其是少年儿童,因其对危险的认识不足、判断不到位,所以未成年人发生溺水事件,其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相应的,经营者的责任就会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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