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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事商业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的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为住所。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第五条规定,无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合伙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未登记数被告不在同一管辖范围内的,被告住所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第六条规定,被告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被告人民法院管辖。
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2014年2月17日)起实施。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法[2001]8号)(2001年1月21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2010年5月7日)第七十七条[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地方政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的通知》(2011年7月12日)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财物价值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合同诈骗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合同诈骗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的通知》(2012年11月9日)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合同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同诈骗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2)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3)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4)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5)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6)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合同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合同诈骗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2)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3)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4)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5)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6)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的通知》(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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