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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校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指派无资质人员开展计量校准服务;(二)对应当实行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以计量校准取代计量检定;(...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计量行业管理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提供专业技术指导、职业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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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品、提供服务以量值结算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并以计量器具指示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结算量值与实际量值的偏差允许值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非定量的预包装商品的计量量值应当扣除全部包装物重量。在现场交易、即时清结时,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量值。消费者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重新操作和显示量值,并按新的量值结算。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实施计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能源计量工作:(一)按照相关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满足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要求,并逐步采用带有自动数据采集和传输功能、具有智能和物联网功能的能源计量器具;(二)建立能源计量器具档案,按照规定定期检定、校准;(三)建立和完善能源计量数据监测、采集和应用制度,分类计量和统计各类能源消耗;(四)加强能源计量器具、数据应用和人员培训等计量管理,接受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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