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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履行征地责任而签订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如果个人是被征收人,对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有异议,可向人民...
符合以下条件即有效:1、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协议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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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应该和当地的拆迁部门进行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它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拆迁部门(以下称房屋拆迁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拆迁与补偿工作。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拆迁部门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与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度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房屋拆迁部门可以是当地的建委也可以是当地的房产管理部门,也可以是为了拆迁而专门成立的行政机关。
土地征收协议是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四)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脉、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五)不服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拒绝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九)认为行政机关非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征地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除前款规定外。
甲方:乙方:签订日期:二〇〇年月日甲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乙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为保证市区项目的顺利进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订立如下条款,以供双方遵守。征用土地的位置及范围征用的土地位于市区,四至范围:南至,西至,北至,东至,具体位置和面积以土地部门实际测量为准。征用土地的面积该项目征用所有土地的面积约为亩,以实际勘测为准。征地补偿标准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给付乙方征地补偿费万元/亩,具体分配标准包括以下三项:1、所有土地补偿综合地价每亩万元(土地补偿费万元,安置补偿费万元)。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共计每亩万元(含青苗,看护房)。3、根据相关政策,农民保障、保险万元(详见保障、保险分配方案)。地上附着物费用1、各类林木、葡萄树、小井、大棚、温室、立壕、牛舍、鸡舍、猪舍等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上级规定执行,该补偿费由甲方另行支付。2、机电井、变压器台按有关政策由甲方另行补偿。征地补偿费的金额及支付期限1、征地补偿费的总金额以实际占地面积,最终核定的金额为准。2、甲方取得国有土地征用手续30天内向乙方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土地的交付期限及方式乙方应在收到本协议以上第五条第2项约定的款项之日起30日内,将被征土地交付甲方。违约责任1、如甲方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后未将征地补偿费存储至白塔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帐户,致使乙方无法按约定期限取得征地补偿费,由甲方应按土地补偿费总金额的10%向乙方支付赔偿金。2、如乙方逾期未能交付土地,则应按征地补偿费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其它约定1、如国家土地补偿政策调整,按国家新政策执行。2、乙方就征地村民同意,经村民代表同意形成的书面决议应交甲方一份留存(作为本协议附件)。3、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4、本协议一式八份,双方各执二份,市区和规划和国土资源分局备案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效力。5、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甲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乙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二〇一年月日征地补偿款的提留比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针对这一问题,各地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既有规定分配办法产生方式的(如广东省,京平律师认为该省的相关规定最为规范);也有简单粗暴地直接规定分配给农民的比例和提留比例的(如吉林省、天津市)未免有些越俎代庖;但更多的是规定分配给农民的最低比例、剩余为提留的(如江苏省、福建省、湖南省、辽宁省、河南省、甘肃省、海南省;最后,还有融合了上述两种规定的(如山西省)。首先需要了解的是征地补偿究竟是对哪些费用进行补偿,也就是说需要补偿的领域包括哪些,在我国有对土地的补偿、有安置人员的费用以及土地上附着的东西的补偿。如果大家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小编建议最好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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