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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办理更名手续的前提是已经取得房产所有权证,办理手续时需同时到场,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提交的证件因房屋的性质的不同而不同,具体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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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需要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起持有各自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上面注明住房分割细则),住房的房产证,契税证,土地证,双方一起到该住房所属房管部门,依照离婚协议约定,办理住房析产过户给一方,重办这一方名义房产证。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一般而言,房屋是在夫妻婚内购买的,即便房屋产权证登记为夫或妻一个人的名字,但该房屋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或妻一方要将自己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双方可以直接到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申请,房产的加名只是一个程序,一般不涉及税费问题。但如果房屋是夫或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后另一方要在房产证上加名的,只能通过买卖或者赠与的方式进行。当事人通过买卖或者赠与方式更改房产证名字的可以到房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提交房屋买卖合同或者赠与合同等材料,并到税务窗口进行审税,在依法缴纳税费后,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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