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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公示催告的适用范围为: 1、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丢失或灭失。中国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有三种:支票、汇票和本票。此外,《公司法》还规定,...
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票据持有人可以定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被盗、丢失或者丢失;以及可以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上述事项一般由票据支付地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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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布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公示催告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天。 第一百九十七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结束。 在公示催告期间,票据权利转让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生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五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一百九十六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1)确认申请人是票据权利人 (2)宣告票据失去效力,即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原来的票据凭证不再是票据权利的载体。申请人有权持除权判决向票据上的义务人主张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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