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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概念是我国2003年新《婚姻法》中才出现的,对于哪些情形才属于无效婚姻呢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婚姻:...
所谓无效婚姻,是因为缺乏成立婚姻的条件,没有法律效力。 无效婚姻的范围如下: (一)重婚。 (二)双方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已婚男女双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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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适用范围如何规定《婚姻法》确定了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但这四种情形必须是一方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仍客观存在的情形。判断婚姻无效的标准,应以起诉时的状态为准。因为无论起诉前或缔结婚姻时的状况怎样,一旦经过一定的期间,当其双方已经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时,就已经属于合法的婚姻,不能用以前的无效事由对抗已经合法有效的婚姻。《婚姻法解释(一)》根据立法本意,从有利于稳定当事人生活关系的角度出发,确立无效婚姻制度的适用范围。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无效婚姻的案件,必须是起诉时该婚姻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否则不予支持。超出无效婚姻制度规定的适用范围,将导致不能出现无效婚姻的结论。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为,在一方向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时,婚姻无效的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则这种无效婚姻已转变为有效婚姻。比如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婚后已经治愈: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但一方申请婚姻无效时,以达到法定婚龄。这些情形,都不能按无效婚姻对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重婚的,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或形成事实婚姻的;二、未到法定婚龄的;三、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四、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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