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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以下情形会增加量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
强奸罪一下情形会增加量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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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7)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8)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看受害人年龄及是否孕妇、是否发生致伤等具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法定情节之一严重后果。根据省高法量刑细则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数、次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二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犯强奸罪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多次强奸的; (2)利用教养、监护、职务、亲属等特殊关系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3)国家工作人员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4)持凶器或者采用禁锢、虐待等方式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5)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强奸女性未成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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