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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的居民户口本和(二)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
(一)本地居民: 1、本人的簿和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到登记机关填写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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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应提交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情况证明。 5.送养人的居民户口本、身份证。 6、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和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7、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应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1、跨国收养申请书; 2、出生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7、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8、家庭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应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一)中国公民须具备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的证明和明; (2)本人县以上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县级以上)等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及与何人结婚的介绍信; (3)本人和未婚夫(妇)的合影照片。(二)外国公民须具备以下证明材料:(1)本人或具备其他身份国籍证件;(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3)其本国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公证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和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状况证明。(三)外国侨民须具备以下证明材料:(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3)本人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县级以上)等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及与何人结婚的介绍信。此外,申请的男女双方还必须具备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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