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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遗嘱无效和可撤销情形的区分。 【回复】一、遗嘱可撤销的情形: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推定后立的遗...
遗嘱继承是指自然人生前依照法律相关规定,通过立遗嘱的方式,预先处分其死后的个人财产,并安排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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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情况下,公证遗嘱的撤销手续通常如下: 1、公证遗嘱的撤销一般可以通过遗嘱的订立人通过新立遗嘱的方法来办理撤销手续, 2、或者是向通过公证处申请办理撤销原遗嘱的声明公证来撤销公证遗嘱。 二、但是如果立有数份的遗嘱,或者是内容互相抵触的,那么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如下: (一)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继承人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虐待是长期的、频繁的、恶劣的手段和不良的社会影响,可以认定为严重的情节。 (4)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如果这些行为损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影响了他们无法保留必要的份额和遗产,损害这些人利益的将被视为情节严重。 (五)继承人以欺诈、胁迫手段强迫或者阻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因主观客观方面的原因,可以依法撤销原立遗嘱的全部内容,也可以依法变更遗嘱的某些内容。遗嘱人撤销或变更遗嘱的方法,可以是提出撤销或变更遗嘱的声明,也可以通过另立新遗嘱的办法来撤销或变更原立遗嘱。变更、撤销遗嘱依下列原则处理: 1、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其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准。 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的,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公证遗嘱具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遗嘱人不能自行撤销或变更。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也不能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要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遗嘱人必须到原公证机关办理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的手续。 3、遗嘱人虽未立多份遗嘱,但其生前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遗嘱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后,遗嘱人没有立新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处理。值得注意的是,撤销或变更遗嘱和设立遗嘱一样,必须具备同样的法定条件,即遗嘱人在撤销或变更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出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变更的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变更、撤销行为无效,原先设立的遗嘱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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