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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规定,双方已发生法律效力和产生法律后果,当事人因离婚就达成的协议,只要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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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协议书的内容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这是办理离婚手续所要求的内容之一。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六章“离婚登记”的规定,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应当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书内容至少应包括:(1)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2)子女抚养;(3)财产处理;(4)债务处理。 二、离婚协议发生效力后能否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规定,协议离婚后双方已发生法律效力和产生法律后果,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任何一方均应予以遵守,全面履行。如果离婚后男女双方中的一方因反悔想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约定,可以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撤销离婚协议书的案由有: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离婚协议撤销的情形具体包括如下几种: 1、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的行为; 2、签订离婚协议之后,但是还未办理离婚登记,一方反悔的,可以撤销协议,因此导致无法登记离婚的,双方可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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