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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标注是假冒商标法院还是保护商标权

2021-11-20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有三种类型:(一)告理案件;(2)检察院未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案件不属于第一类,属于第二类和第三类自诉范围。根据《刑法》第三章第七节,涉及的具体罪名包括:(一)假冒注册商标罪;(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四)假冒专利罪;(五)侵犯作权罪;(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七)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刑事自诉的范围;(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3)刑事案件的受害者被告知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5)提交符合内容要求的自诉状或告诉笔录因此,当假冒商标侵权案件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成为自诉案件。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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