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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商品质量出现问,对消费者进行赔偿的标准包括:如果有商品质量问题并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一般应当赔偿消费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必要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费用。
稻谷农产品质量标准: 2009年3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GB1350-2009《稻谷》强制性国家标准,用以取代原国家标准局1986年5月6日发布、1987年4月1日实施的GB1350-1986《稻谷》标准。 新标准规定了稻谷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分类、质量要求和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识,以及包装、储存和运输要求,适用于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的商品稻谷,但不适用于标准分类中规定的早籼稻谷、晚籼稻谷、籼糯稻谷、粳稻谷、粳糯稻谷以外的特殊品种稻谷。 新标准将于2009年7月1日实施。 新标准中的规定: (1)早籼稻谷、晚籼稻谷、籼糯稻谷质量指标: (2)粳稻谷、粳糯稻谷质量指标: (3)食用稻谷按GB2715《粮食卫生标准》、饲料用稻谷按GB13078《饲料卫生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4)扦样和分样、色泽和气味、类型及互混、杂质及不完善粒、出糙率、黄粒米、水分、整精米率分别按GB5491、GB/T5492、GB/T5493、GB/T5494、GB/T5495、GB/T5496、GB/T5497、GB/T21719执行,谷外糙米按GB/T5494-2008中第6.1.3条拣出糙米粒、称重并计算含量执行。 (5)检验按GB/T5490执行,检验批应为同种类、同产地、同收获年度、同运输单元、同储存单元的稻谷,判定规则为:出糙率应符合前述两质量指标表中相应等级的要求,其他指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应在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 (7)包装应清洁、牢固、无破损,缝口严密、结实,不应撒漏,不应带污染或异常气味。 (8)应储存在清洁、干燥、防雨、防潮、防虫、防鼠、无异味的仓库内,不应与有毒有害物质或水分较高的物质混存。 (9)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运输工具和容器运送,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止雨淋和被污染。 新标准与旧标准的主要差异: (1)修改了早籼稻谷、晚籼稻谷、籼糯稻谷、粳稻谷、粳糯稻谷等术语和定义。 (2)将整精米率由定等指标改为非定等指标,并对指标值进行了修改。 (3)增加了等外级。 (4)检验规则中增加了判定规则。 (5)增加了有关标签标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问题的赔偿标准如下:1。第四十条销售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方应当负责维修、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卖方应当赔偿损失:(1)不具备产品的使用性能,未事先说明;(2)不符合产品或包装上注明的产品标准;(3)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的质量状况。卖方按照前款规定负责维修、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或者其他卖方(以下简称供应商)的责任,卖方有权向生产者、供应商追偿。卖方未按照第一款规定进行维修、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与卖方之间,生产者与卖方之间有不同的人身、缺陷的,由卖方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约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可以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造成损害的缺陷不存在;(3)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无法发现缺陷。3、第四十二条因卖方过错造成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卖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卖方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缺陷产品的供应商的,卖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第四十三条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由产品销售者赔偿的,产品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赔偿,产品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5、第四十四条因生活缺陷、医疗费用、丧葬费用。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六、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假冒伪劣产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价值的50%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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