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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
可以扣留车辆的情况: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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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押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警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但是应当妥善保管。 2、可以看出,在需要收集证据的情况下,交警是可以扣留事故车辆的。交警扣留车辆的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扣留的车辆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
有下列情形的车辆、物品,可以予以扣留:(一)无号牌、无行驶证的车辆;(二)有交通肇事嫌疑或者犯罪嫌疑的车辆;(三)交通肇事需鉴定的车辆;(四)转向器、制动器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当场不能修复的;(五)车辆号牌或发动机、底盘号码与行驶证记载不符的机动车辆;(六)转借、涂改、伪造、挪用、冒领号牌或行驶证的机动车辆;(七)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而在道路上继续行驶的车辆;(八)非法占道的物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可以扣留车辆:(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的;(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的;(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九)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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