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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
标准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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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逃逸的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如果一方当事人逃逸尚未归案,但逃逸当事人的身份等情况已经调查清楚的,且不影响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调查的事实和原因,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如果当事人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列举的违法行为,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即使当事人逃逸尚未归案,但只要对逃逸当事人身份情况已经调查清楚的,公安机关就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以免事故处理久拖不决影响其他当事人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公安机关作出责任认定的时限应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照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离开事故现场,没有积极履行抢救伤者和财产、向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在现场等候处理等交通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以此作为判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标准。
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逃逸,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刑事犯罪。根据刑法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殊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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