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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依照下列情况,划定物业管理区域:(一)独立的小区;(二)位置...
鼓励业主通过委托或者聘用物业职业代理机构或者代理人行使物权,维护自身权益。物业职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代理人应当具备法律、财务、工程、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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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核发后30日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备案企业的资质、业绩、被投诉情况在省级网站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实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和村内空闲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一)农业户(含一方是农业的居民)住宅用地三百三十平方米;所辖乡和建制镇规划区、工矿区农业户居民的住宅用地二百七十平方米;(二)农村当地非农业户居民住宅用地二百二十平方米;(三)国有农、林、牧、渔、参、苇场(站)和水库等单位的职工住宅用地二百七十平方米。原有宅基地超过标准的,应当根据村庄、集镇建设规划逐步进行调整,调整前可以按临时用地管理。村庄、集镇建设需要时,超过标准部分必须退回,并不予补偿。禁止在超过用地标准的住宅用地上建永久性建筑物。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在当地再申请住宅用地的,不予批准。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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