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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的案件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的(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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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实践的规定,原告在起诉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时必须提供的一般证明。1、自诉原被告的身份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的身份材料,如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等;2、被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并说明来源;有证人写明证人姓名、地址、单位名称及与原被告的关系;3、本案自行协商的协议,或单位、居委会、公安、检察部门处理的材料;4、委托代理人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5、原告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应当提供原告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的证明(有关单位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对指定监护人的决定等)。);6、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应当提交代理人患有精神病的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判决、司法鉴定、精神病诊断证明或者病历卡);7、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的规定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包括:告知后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如:侵占、虐待、侮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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