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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
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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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诉讼原告的要求是适格,即构成原告资格的条件是:第一,起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第二,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只要具备上述两种情形中的一种,便可认定其符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具体办法:一般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对经复议的案件,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可以选择原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为任意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为共同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1、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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