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以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终止的,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注销房地产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明;(三)房地...
房屋灭失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终止后,当事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房屋、土地、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证明文件办理注销房地...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预告登记:(一)预购商品房以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预购商品房的转让;(二)以预购商品房设立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三)以房屋设立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四)设立、转让房地产权利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为保障将来实现房地产权利,可以持的约定文件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明;(三)房地产权证书;(四)设立地役权的合同。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或者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对房地产登记簿进行记载,并永久保存。房地产登记簿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房地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土地的坐落、面积、宗地号、用途;(三)土地的权属性质、使用权取得方式和使用期限;(四)房屋所有权来源、建筑类型、建筑结构、坐落、面积、用途、层数、编号和竣工日期;(五)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和房地产权利的限制等。房地产登记簿是房地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房地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是权利人享有该房地产权利的证明。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应当保持一致,不一致的,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06人已浏览
1,906人已浏览
2,182人已浏览
16,04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