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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房屋赠与子女的,首先需要子女与房屋所有人都是同一村集体的成员,户口在同一村。不是同一村村民的,不能赠与房屋所有权(无法房产办理过户手...
农村房屋可以赠与女儿,但是有条件。即女儿与房屋所有人都是同一村集体的成员,户口必须在同一村,其次是需要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赠与才能生效。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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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赠与实际上就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自己所拥有的土地房产无偿地转让给受赠人,受赠人示接受赠与的一种法律行为。其中,将土地权和房地产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人被称为房地产赠与人,接受他人房地产的人则被称为为房地产受赠人。 因房屋赠与申请转移登记的,须提供以下要件: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经公证机构公证的赠与合同; 5、契税完税凭证。
赠与合同首先是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基本身份信息。第二就是房屋的具体状况,包括位置,面积的大小,号码等等,房屋的相关权益也随着房屋的赠与给孩子。出于什么原因赠与房屋给女儿也要明确。如果更加严谨的,可以增加只赠送给女儿本人,与女婿无关,排除此房屋是女儿女婿等夫妻共同财产。再有就是双方签订本协议后,该赠与行为不可撤销等等,也是可以由双方具体约定的。并且约定赠与的合同经过公证后不可撤销。原因是本质上来讲就是对法律行为、协议、合约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的证明,并且一经公证即具法律效力。赠与合同一旦进行公证,即可表明赠与人的赠与意思清晰,所以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赠与。
土地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土地法的这两条规定连在一起执行,可以收回赠予方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必须放弃房子,也就是赠予行为不成立,后者接受政府对其审批宅基地,批准了有可能同时得到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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