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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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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子女18岁以后生活费是否可以不付 可以向对方提出继续支付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要求:根据婚姻法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中提到:关于子女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规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一般夫妻在婚后就可以合法进行性生活,这也可以说是夫妻相互之间的一种义务吧。而要是长期没有性生活的话,那么就有可能导致夫妻之间出问题,从而走上离婚的道路。夫妻没有性生活的原因很多,不是直接提出离婚的法定条件。不过有没有性生活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只要不是因为正当的工作等原因两地分居没有性生活达到一定时间就可以提出离婚。其实我国在这方面并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而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夫妻之间长期没有性生活并不是必然导致离婚,此时需要证明因为没有性生活导致了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那么这样的情况下起诉到法院才会作出离婚判决。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也存在例外的情况,《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可以就请求减少、中止支付抚养费提起诉讼。我国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在司法实践中,就抚养费的变更多以增加为主,请求减少、中止支付抚养费的较少,且请求减少或中止支付抚养费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根据公平原则、情事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举证证明本人的生活境遇发生变化,无实际支付能力,可以诉求减少或中止抚养费的支付。根据司法经验,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 (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 (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 (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需要注意的是,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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