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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者应予更正或补充的内容; (三)对依法不需要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不予受理,并即时告知申请者,退回申请材料; (四)对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者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以下三类:(1)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2)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3)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行政法规,设立第(1)项、第(2)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设立第(3)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室备案。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2)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3)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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