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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于双方的诉讼目标,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于双方的诉讼目标,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如果案...
一般认为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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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者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 2、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他人之间有争议的诉讼对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利害关系,因此参与诉讼的人。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启动后,如何增加第三人因为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有法律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所以额外的程序会有所不同。
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 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这里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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