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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有期限限制。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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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负责多久由债权人与保证人自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一般是六个月。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责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通常是基于合伙、担保、承包等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比如:甲向乙借款,丙为其提供担保。由于甲无法偿还到期的债务,丙基于为其提供担保而负连带责任,因此丙有清偿甲欠乙债务的义务,在丙清偿了欠乙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后,丙有权向甲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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