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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买下商品房时都是先与开放商签订一份定购协议书,客户要先支付肯定比例的定金,定购协议上通常会有买下方付款方式的选择,您能够选一次性付款、分...
因该是交款的当时就会签合同,如果是全款的话就会签购房合同,如果是贷款会签给临时合同,给人、银行,办完手续会重新签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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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书是商品房交易时,购房者交纳一定的定金后而订立的,在约定的时间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文书。 认购书中往往约定,如果购房者违约,定金将不予退还。对于定金是否应该退还,有些购房者并不清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如果因对合同条款内容如何约定而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属于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责任,定金应当退还。 2、合同条款约定 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后,为尽早回收资金,事先约定好合同条款后把合同制成一个统一的模板,便通知购房者签订合同,所以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合同里的每条手写规定,南京尤其是对开发商免责条款及补充条款,其中补充条款是合同中没有约定而补充说明的。 合同内容应该是双方约定的,如果购房者觉得不满意,千万别草草签字。 3、广告内容约定 每个开发商在推出房产时都作有广告宣传,有些广告内容对购房者是,而对开发商有束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品房销售广告及宣传资料属于要约邀请,购房者有权要求将相关内容写入合同,对日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非常必要的。 4、规划设计变更 如果开发商在交付房屋后,将原有的景观、绿化等进行拆除改为他用,全款买房交款合同注意就会损害购房者的利益,由于合同条款中很少涉及,如果可以,双方协商尽量把相关材料也附到补充条款中。
2013年6月,武义人吕女士和丈夫李先生看中一辆宝马车,在4S店的介绍下到某国有银行义乌分行办理贷款。 因为4S店和银行有这方面业务的“委托”合作,4S店工作人员鲍某拿着一套银行贷款用的空白资料,让吕女士夫妻填写。 当时,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10多份合同都是空白的,里面没有写明贷款数额、借款用途、发款时间等信息,但吕女士夫妻却在上面签了名,还按了印。 之后,吕女士夫妻并没有向银行偿还一分钱贷款,去年下半年银行方面向义乌市人民法院起诉吕女士夫妻。 银行方面提供的一份记账凭证显示:2013年6月14日,银行发放27.7万元贷款后,吕女士夫妻在银行记账凭证上签字确认。 但吕女士夫妻说,当时的记账凭证是一张白纸,上面的内容是银行事后才打印上去的,“借款数额、用途等信息,都是事后银行工作人员填上去的。” 因此,他们以“签的都是空白合同,也没有收到贷款”为由拒绝还款。 银行方面承认在程序上确实有些不规范,但吕女士夫妻是清楚内容后才会在这么多合同上签字确认的。 空白合同上签字是否有效 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这起纠纷的争议焦点,在于吕女士夫妻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的效力问题,以及担保借款合同和购车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法官认为,吕女士夫妻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在一系列的空白合同中签名,表明两人授权他人对合同上的其他内容进行补充填写。 因此,吕女士夫妻应明知在空白合同上签名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另外,吕女士夫妻也没有证据,证明当时签订合同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 法官认为,即使合同不是银行工作人员交给吕女士夫妻签的,但银行方面也已经追认了上述合同的效力,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 针对两被告主张未向银行贷款,法院审查后认为,办理贷款时确实没有银行工作人员在场,银行在办理贷款手续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之处,但是这些不规范行为不是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
买房贷款首付付了之后,一般完成按揭贷款手续的时间在合同内和房开商有明确约定,如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办理完成贷款事宜,需向房开商进行告知,获得房开商同意延期后方可。 以按揭贷款为例,办理按揭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和配偶的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3份(如申请人与配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需另附婚姻关系证明)。 2、购房协议书正本。 3、房价30%或以上预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申请人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和有关资产证明等,包括工资单、个人所得税纳税单、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银行存单等。 5、开发商的收款帐号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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