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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刑事案件中,帮助辩护的称为“辩护人”。在民事案件,代为诉讼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 2、在刑事案件中,可以委托直系亲属参与辩护。《刑...
只有刑事诉讼中才有辩护人称谓,不知道你是不是指的辩护人,还是指的诉讼代理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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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是直接或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以真实的亲身经历感知案件事实。《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知道案件的人有作证义务。证人是客观的。从证人的客观性来看,证人是唯一的。证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这种感知是有经验的,不能被别人取代。证人身份确定后,不能再作为同案辩护人。如上所述,证人是直接或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他提供的是案件事实,而辩护人与案件本不相关,是受委托或指定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服务、帮助的人。两者履行的义务不同。证人对国家履行义务,辩护人对当事人履行义务。证人参加刑事诉讼不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是客观陈述其感知的案件事实,因此其陈述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告人有利。辩护人参与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因此,证人不能成为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可以担任辩护人。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刑事诉讼中辩护人可作为证人吗 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在证人资格和辩护人资格的禁止性规定中没有证人和辩护人不得兼任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一般认为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证人不得兼任辩护人,理由有以下几点: 1、证人具有优先性,不可替代性 证人因其了解案件情况而具有不可替代性,因而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优先地位。 2、证人不得参与除作证外的庭审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即法院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3、证人担任辩护人不能充分履行辩护人的职责 在一个案件中证人的证言有可能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罪重的证据,但其作为辩护人要做无罪或罪轻的辩护,这样既作有罪的证明又作罪轻的辩护,不利于充分履行辩护人的职责。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最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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