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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借款合同,骗取数额较大的钱财,涉嫌诈骗罪,应追究刑事责任。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
伪造借款合同,骗取数额较大的钱财,涉嫌诈骗罪,应追究刑事责任。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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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借款合同,骗取数额较大的钱财,涉嫌诈骗罪,应追究刑事责任。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借款合同是什么罪,如何定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的手段有:“(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本案中邵某、王某通过伪造贷款合同的手段直接骗取信用社的贷款,符合前述第(五)项即“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的规定,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诈骗罪。本案中,邵某、王某并没有与信用社直接就贷款事宜进行洽谈,双方亦未达成共识签订过贷款合同,信用社并没有受骗上当而同意贷款给“刘伟”的意思,邵某、王某以伪造的贷款合同直接骗取信用社的财物,其行为侵犯的是信用社的财物所有权,并没有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从犯罪客体上看,邵某、王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而构成诈骗罪。
伪造借款合同,骗取数额较大的钱财,涉嫌诈骗罪,应追究刑事责任。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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