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或者承租;超过的部分,由购房人或者承租人补交差价。收取的差价款应当专户存储,...
开发建设单位和其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住房困难家庭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本单位存量建设用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严格限定在本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集资、合作建房有剩余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居民。
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费卡制度。凡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收费,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在负担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并加盖公章。拒绝填写或者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开发建设单位有权拒交,并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押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通过项目法人招标确定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确定专门的经济适用住房承建机构。参加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以及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将参加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中标结果予以公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36人已浏览
247人已浏览
171人已浏览
16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