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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即行政处罚中的简易程序。 2、简易程序条件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所以不受15日的答辩期限制。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4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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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行政机关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对此不服的当事人是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 2、《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相关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3.相关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相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复议申请人如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1、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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