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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取保侯审申请书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如何撰写一份关于交通肇事取保侯审的申请书?

2024-12-12
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系被害人之父),男,汉族,出生日期,住址,电话 申请人:(系被害人之母)女,汉族,出生日期,住址,电话 因被告人顾故意杀人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申请贵院依法提起抗诉。 事实与理由: 一、被告人顾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原审判处死缓,量刑畸轻。 二、被告人顾不构成自首,原审对于其行为构成自首的认定错误。 1、原审对于被告人顾明知有人报案在现场等待抓捕的事实认定错误。 根据判决书列明的证据来看,本案是刘拨打110报警,而被告人根本不认识刘,也不知道其报警,根据被告人口供他只知道张打的120电话,因此原审对于其“明知有人报案”而留在现场等待抓捕的认定错误。 2、被指认后不反抗是因为当时现场人员众多、即使反抗也无法逃脱。 3、被告人承认杀人是因为无法否认杀人的行为。但是到案后顾并没有完全如实客观地供述自己的杀人动机及罪行。 4、自首情节在量刑上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并非“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顾挑衅有错在先、后持万伤人性命、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不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积极地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顾非法剥夺了受害人年仅24岁的生命,使得二申请人老年丧子,饱受痛苦,更面临着老无所依的悲苦境地,直接经济损失就达到百万元。但是事故后被告人家属从未探望慰问过二申请人、在法院整个庭审程序走完时被告人也未拿出一分钱。在法院就民事赔偿进行调解时,对方曾说过有十万元、争取赔偿到二十万,但是一直在敷衍、直到延审后、判决之前仅仅交到法院4万元,此款与给二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相比是杯水车薪,根本是被告人对于赔偿事宜的应付,不具备任何诚意,更谈不上积极赔偿。原审以此4万元作为其免死的借口,与事实不符、与法无据。 综上,二申请人认为被告人顾犯故意杀人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顾行为不构成自首,其所赔偿的4万元不足以弥补给二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不存在减轻其罪责,从轻判处的情节,一审判处其死缓量刑畸轻。请求贵院依法申请抗诉。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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