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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案件中发现:罪犯漏罪被发现前所作出的减刑裁定,在漏罪被发现后是否应当撤销,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无明文规定。 该院建议对此问题应予以完善...
、根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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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刑事判决生效后发现新的罪行,有两种情况 1,刑事判决生效后,发现有漏罪的(就是判刑前还有其他犯罪),则应当重新对其罪行重新量刑,将漏罪的量刑与原罪行合并重新计算,然后扣除已经服刑的期限,是先并后减 2,判决生效后,服刑/假释等期间再次犯罪的 即犯罪行为是在判决生效后又犯新的罪行的,则应当单独对其新的犯罪行为进行审理,如果前判决未执行完毕,则先由前判决扣除已经执行的刑期,剩余刑期和新犯罪的刑期合并计算
缓刑期间发现漏罪的,先撤销缓刑,然后对漏罪和前罪进行数罪并罚,按以下标准判刑: 第一,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最高管制不得超过三年,最高拘役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超过三十五年的,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二、数罪中有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后,管制仍然必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合并执行,种类不同,分别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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