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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果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应当按...
遗产债务的偿还顺序如下 一、优先考虑债权。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中有抵押权、质量权、留置权等情况的债权。 二、普通债权。对于普通债权,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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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我国1985年《继承法》第19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第33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嘱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第34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可见,对于遗产债务清偿,该法确立了以下三个规则: (1)遗产债务只能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进行有限清偿; (2)清偿税款和债务的顺序优先于遗赠; (3)遗嘱处分遗产必须为特定的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遗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此规定确立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受扶养债务优先于其他遗产债务受偿的规则。
遗产债务的偿还顺序如下 一、优先考虑债权。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中有抵押权、质量权、留置权等情况的债权。 二、普通债权。对于普通债权,如果没有到期,也应该和到期的债务一起偿还。 三、交付遗赠。债务偿还后,如果有剩馀遗产的话,就会交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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