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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发现隐匿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少分或不分。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
离婚后发现对方隐匿财产的可以起诉要求再次分割对方隐匿部分的财产。法律规定对方因对方隐匿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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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离婚后,发现一方存在隐匿财产事实的,另一方可以再次起诉要求分割隐匿部分的财产。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以下四种情形以及结合法理,区分是否为主观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资产应从行为上看,如果具有很明显的非法侵占或者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意图,并且也完全能够实现这种意图,主客观能够相互统一,这种情况就应该认定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1、转移存款,即将自己名下银行存款或股票账户资金等取出或转账到他人名下,导致离婚时其名下并无银行存款可分。此时另一方根本无法查询到该笔财产的存在。 2、虚假过户,即没有实际的买卖或赠与关系,与他人串通,将不动产、车辆等过户到第三人名下,他人为名义上所有者,但实际上所有权和控制权仍在自己,致使配偶一方无法分割到财产。 3、变卖资产,即将己方名下资产通过中介或他人介绍出卖给第三人,取得现金进而隐藏,规避配偶分割资产。 4、私赠他人,即包括赠与给情人或其他有暧昧的第三者,或者赠与给其他熟悉的人,导致夫妻财产的减少,其实最终还是自己获利。 离婚时对于财产需要注意的如下: 1、没有一方的申请,法院不会主动去查的,如果到法院诉讼离婚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行提夫妻感情破裂和财产的证据,法院不会主动调查双方的财产情况。 2、如夫妻一方认为另一方隐匿财产的,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调查相关证据,法院决定调查的,会采取查询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途径调查夫妻双方的财产情况。 3、根据《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相关规定,通过法院离婚,就是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承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 4、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双方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进行认定与分割。
发现一方隐匿财产应该怎么做?当发生离婚诉讼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甚至编造假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七条规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隐藏是指藏匿,不显露。转移是指改换原物的地方。变卖是指出售财产什物,换取现款。毁损是指损伤、损坏。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实行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或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将婚前财产约定为共同财产或将婚后所得的财产部分约定为共同所有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具体情况及对策:一、银行存款隐匿转移方式及对策1、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离婚诉讼前,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帐户中,庭审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法院质证。2、将存款取出后另存他人名下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以转账方式会留有痕迹),另存银行或以他人名义另存银行,却称该款已用于日常开支,这也是离婚时某一方常采用的隐匿、转移财产的方法。二、不动产隐匿转移的方式及对策有些当事人在离婚之前,就已经秘密购买了另处不动产。为使该房产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列,在离婚时一般采取隐瞒的策略。当夫妻感情不和时,就应当敏感地对待对方的行为,收集并提供相关信息和线索,以查询夫妻共同房产。
【案件简介】 2003年初,澳门的安逸轩女士通过某网络征婚结识了内地在澳工作的卫彬先生,二人一见钟情,在内地登记结婚。婚后,安逸轩女士随丈夫在内地发展事业,并购置北京某四合院一套(平房六间)。 自2005年,安逸轩女士发现丈夫陷入网恋。2005年9月,卫彬先生不听劝阻,离家与网友同居。2005年11月,安逸轩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二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四合院(平房六间),安逸轩女士分得4间;卫彬先生分得2间。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离婚判决于2005年11月20日生效。离婚后,安逸轩女士返回澳门生活。 2008年5月,安逸轩女士偶然得知,前夫卫彬先生2005年7月在北京某高档小区购得房屋一套(房产证登记为卫彬先生)。安逸轩女士随即向前夫质问此事,卫彬先生辩解:你我二人已离婚,现在我们不是夫妻关系了,财产部分也已经在离婚时处理完了,现在追究那套房子已经晚了。更何况时间已经过去近3年,也超过了诉讼时效。 2008年6月,安逸轩女士以前夫隐匿财产为由,到法院要求对其与卫彬先生的离婚案进行再审,并要求对二人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再次分割。 【案件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所讲的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分割原离婚案中未涉及的财产,即对被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再次分割。 本案,安逸轩女士与卫彬先生已于2005年11月20日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分割完毕。但是,卫彬先生在离婚案件审理时,隐藏其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其他房产的事实,安逸轩女士对此一直不知情,直到2008年5月偶然得知前夫还有其他房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离婚后发现丈夫隐匿的财产,可以要求针对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再次分割。然而,要求分割前夫的隐匿财产,并非对已经终结的离婚案件申请再审,而是可到法院对隐匿财产分割提起一个新的诉讼。 关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民事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起算点是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之日起。安逸轩女士自2005年11月离婚后返回澳门生活,直到2008年5月得知此事。因此,安逸轩女士于2008年6月起诉前夫要求分割财产,属于在诉讼时效时间内起诉。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卫彬先生于2005年7月所购北京某高档小区房屋一套属于原夫妻共同财产,卫彬先生在离婚时隐瞒了原夫妻共同财产,安逸轩女士要求依法分割该房产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结合该案的具体情况和房产的价值,判决该房屋归卫彬先生所有,卫彬先生补偿安逸轩女士8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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