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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 1、我国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
涉外离婚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2、决定子女由谁抚养,未抚养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数额、支付的方式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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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 1、我国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的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涉外离婚协议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1、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2、决定子女由谁抚养,未抚养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数额、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承担; 5、离婚后双方居住问题的解决方案; 6、对生活困难xx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7、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xx方协助的义务; 8、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9、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10、涉外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涉外离婚协议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1、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2、决定子女由谁抚养,未抚养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数额、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承担; 5、离婚后双方居住问题的解决方案; 6、对生活困难xx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7、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xx方协助的义务; 8、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9、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10、涉外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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