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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供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工作人员查验上述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由当事人口述, 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
1、向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2、登记机关查验当事人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当事人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 3、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 4、婚姻登记机关拟写“关于撤销某某与某某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 5、婚姻登记机关将《关于撤销某某与某某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十六条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第四十七条撤销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第四十八条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相关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当事人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能够证明被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工作人员应检查上述文件和证明材料。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婚姻撤销申请书》;双方在声明人一栏签字。如果当事人不会写字,可以由当事人口述,第三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和与申请人的关系。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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