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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行经铁路道口或者渡口,未按照规定通行的;(二)未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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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限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限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途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路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对违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限定的,能够指出违法做法,并予以表面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行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却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路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金,并能够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的内容是,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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