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复议前置。当事人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意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时,可以去提起...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行政诉讼可以口头起诉,这里简要介绍如下:为贯彻行政诉讼方便诉讼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因此,行政诉讼是可以口头申请的。但由于口头申请起诉不能完整表达具体的诉讼请求,具体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提倡口头起诉,只有在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才准许口头提起诉讼。口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笔录,将起诉的请求和事实理由记入笔录,并向起诉人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以完成起诉和立案的过程。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一、关于认定工伤鉴定书被撤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所在单位对人社局《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前行政诉讼。一方当事人向人社局所述人民政府提起申请行政复议,经法制办审查作出了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决定,工伤职工如果不服该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社局或者政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所在单位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任何法制办、政府和人民法院无权撤销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法制办作出撤销决定荒唐至极,是滥用职权,撤销鉴定结论无效。工伤职工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救济。《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当事人起诉行政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提出以下一类或多项诉讼请求:(一)请求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的判决;(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支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赔偿或者赔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纠纷;(七)请求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共同解决相关民事纠纷;(九)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未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解释。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3人已浏览
131人已浏览
136人已浏览
16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