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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1)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第五十二条 机...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1)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第五十二条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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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可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来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种。” 第十九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避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须由行为引起,未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因果关系原则; 三、路权原则; 四、安全原则; 五、结果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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