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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比较,笔者发现,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中由法律规定的必备要件对客体的描述为“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而行政诉讼制度由法律规定的必备受理要件对客体的描述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笔者认为,单从字面上理解似乎“事实根据”不是“法定的起诉要件”,但实际上从行政复议制度的另一法定要件“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来看,没有“具体行政行为”谈何“有利害关系”?而“具体行政行为(诉讼制度称之为“行政行为”)”正是行政诉讼制度由法律规定的必备受理要件之“事实根据”。 也就是说,“事实根据”不但是行政诉讼制度的必备受理要件,也是行政复议制度的必备受理要件。
该句话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发送被申请人,而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关于几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解释,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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