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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分别向股东会就董事、监事的考核情况、薪酬情况作出专项说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就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考核...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根据中长期激励计划持有或者控制本股权,应当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批准,并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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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由董事会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决定,40%以上应当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延期支付薪酬的发放应当遵循等分原则。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证券公司应当停止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未支付的绩效年薪。
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市证券公司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应当充分反映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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