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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
是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1)组织领导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超过120人。(2)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支付的传销资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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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被传销的人,需要冷静下来,可以参照以下方法: 1、只能电话联系的,没有地址的,没有投资的,可以试一下电话手机卫星地位,找到人后将其带回家,被洗脑的,可以找专业反传销人士帮忙劝说。 2、没有投资千万不能给钱,也可以通知其亲友朋友,不借钱给他,也不过去。切断他的经济和人脉,这样他就不能加入传销,随着时间的迁移,传销组织要的是有价值的人,就会把他踢出来。 3、投资钱的,加入了传销组织的,可以试着骗回来,比如,家人生病,车祸等等,注:演戏必须真实,不要把传销人当傻子。骗回来后,可以找资料劝说,也可以请专业反传销专家面对面劝说,让其醒悟。 4、知道传销地点的,家人要尽快联系公安民警,强制性带回。回来后,可以找资料劝说,也可以请专业反传销专家面对面劝说,让其醒悟。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一般违法人员,本着教育、挽救大多数的原则,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的参与人员未达到人数、级别的标准但又侵犯市场秩序,或者违反了许可证制度时,则应根据其在传销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区别对待,作出不同的处理。[4] 追诉标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编辑 二0一0年五月七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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