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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如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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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支持下列情形下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为将:返还彩礼的范围主要限制在男女双方未结婚的情形下,对男女双方结婚时间比较短或者结婚后未同居生活的,要准确判定司法解释规定的“生活困难”的标准,即一方因彩礼的给付造成其生活绝对困难,不足以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可以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主张;对于男女结婚超过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支持一方要求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二、嫁妆 一般认为是女方个人财产。也需参考嫁妆取得的时间。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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